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10060号
原告:,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某)中兴南路与商都路向南100米正商和谐大厦B座6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河南郑州经济开发区龙飞北街与金秋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吴某,校长。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