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飞小学;河南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10060号 原告:,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某)中兴南路与商都路向南100米正商和谐大厦B座6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河南郑州经济开发区龙飞北街与金秋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吴某,校长。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