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2925号
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林东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900MA51Q9AU24。
法定代表人:肖裕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李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门嘉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4UWY741。
法定代表人:周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艳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嘉缘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08.79元(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凌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