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2326号
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林东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肖裕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跃,该公司职员。
被告:***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工业加工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
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简淦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敏仪
姚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