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4868号
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肖裕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跃,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深圳市品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喜永,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辉,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品正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煜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