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23民初807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江安县,现住包头市。
原告:***,男,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包头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计算基地科技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五金城二层4-6号。
法定代表人:白海明。
被告:***,男,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峰,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计算基地科技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10000元;2.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33695元;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年利率4.75%计算利息为12469元(2017年12月13日-2019年3月13日)。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同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工程地点在呼和浩特和林县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北区,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价款、付款等。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于2017年12月12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出具《结算清单》,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10000元,双方签字确认。但是被告却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计算基地科技城,经审查无该法人,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