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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6民初21号
原告***,男,1949年12月28日出,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116226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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