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xx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xx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总对总系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04执19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