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财保207号
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司总经理。
申请人甲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人民路支行的账户26********的存款人民币242020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甲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户名为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人民路支行、账号为26********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202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