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恒韵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802民初728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园艺工人,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义,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恒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恒忆豪园**商场恒韵灯饰店。
原告***与被告福建恒韵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福  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