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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2民初1859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市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