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92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生态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27741P,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B3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62974417G,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瑞福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聚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CEP5A16,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凫山街道西外环路3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光大生态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