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光大生态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92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生态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27741P,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B3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62974417G,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瑞福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聚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CEP5A16,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凫山街道西外环路3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光大生态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