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170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泉驿区。
原告:***,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瑞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62974417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