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某;焦作市中站区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豫0802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浩杰建筑设备租赁厂,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经营者:***,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人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七级镇后杨村19-1号。 本院作出的(2024)豫0802民初4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执行款134738.00元,该案款依法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浩杰建筑设备租赁厂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产生执行费1921.07元。故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