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1168号
原告:朝阳煜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新天地商贸文化城2号商网34号。
法定代表人:谭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磁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大道666号13栋4**1楼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朝阳煜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磁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5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煜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中铁磁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煜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朝阳煜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