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2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水务局打井队,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建设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打井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磁县仁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巨鹿县水务局打井队、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磁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究竟实际施工多少眼井的事实,需请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