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财保33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昌升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张家口市110国道闫家屯村路边。
经营者:***,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槐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张家口市昌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价值15145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昌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口市昌升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