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昌升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财保33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昌升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张家口市110国道闫家屯村路边。 经营者:***,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槐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张家口市昌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价值15145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昌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口市昌升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