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恵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宁大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4105号
原告:山东恵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2625273Y,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杨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洙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济宁大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55436085XA,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后刘社区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50959,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山东恵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济宁大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恵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8.23元,由原告山东恵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