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某某、某某9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02民初1099号 原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邯郸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