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02民初1099号
原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邯郸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