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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盛地产营销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聚联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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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2692号
原告:浙江博盛地产营销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秀街160号兴业大厦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9001566H。
法定代表人:盛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婕,女,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聚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971(新城子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3081031J。
法定代表人:霍晚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盛地产营销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聚联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接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交纳诉讼费,且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东文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雨莲
书记员陶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