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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房玳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61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鲁0612执16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