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61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鲁0612执16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