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冀05执他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邢台展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县,住所地邢台市威县(和园新城小区4号楼底商1号门市)。
负责人:***,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邢台展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冀050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邢台展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冀0502执563号,因本案长期未结,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指定执行。
经审查,本案符合指定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4)冀0502执563号执行案件由隆尧县人民法院执行。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隆尧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