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099号 原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666号旭辉广场裙楼五层507室-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微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行,江苏微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全,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凌公塘路3339号(***技城)综合楼二楼B2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