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099号
原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666号旭辉广场裙楼五层507室-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微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行,江苏微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全,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凌公塘路3339号(***技城)综合楼二楼B2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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