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918号之二
原告: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凌公塘路3339号综合楼二楼B212室。
法定代表人:孙东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荣,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嘉兴市新广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港区嘉兴长三角国际石材城B区7号楼33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B3MP0N。
法定代表人:梁溢堂。
被告:***,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艺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法定代表人:洪艺玮。
原告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新广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艺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新广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艺著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5元,由原告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桂振中
二O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心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