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711民初858号
原告: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刘某某和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14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对被告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对被告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原告将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路的“某化工氮肥厂煤渣场新建膜结构棚库EPC项目”交由被告刘某某施工,同年11月被告刘某某注册成立被告某公司,刘某某是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2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某化工氮肥厂煤渣场新建膜结构棚库EPC项目”签订《钢膜结构材料定制合同》及承诺函(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338万元,工期60天,承包范围及内容,以及承包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于2022年12月13日、12月14日、2023年2月16日向被告支付定金合计90万元,被告收到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生产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结构和膜结构材料,并将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经多次催告,被告仅完成部分螺栓的基础预埋工作。被告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法组织施工,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2023年8月16日,原告就此案已起诉至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同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皖07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及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4)皖07民终203号民事判决,该两份判决书认为《合同》约定的定金虽名为“定金”,但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故而未支持原告双倍返还定金诉求,根据(2024)皖07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的释明,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1400元。
综上,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无法完成合同义务,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成立,为一人股东公司,股东为李某某,刘某某系李某某儿子。2022年12月8日,某某公司与某公司就“某化工氮肥厂煤渣场新建膜结构棚库EPC项目”签订《钢膜结构材料定制合同》及承诺函(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338万元,工期60天,承包范围及内容,以及承包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支付方式为“甲方(某某公司)按乙方(某公司)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材料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暂定总价款的40%作为定金,壹佰叁拾伍万贰仟元整(1352000元)。(2)钢膜结构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暂定总价款的95%,(3)剩余5%的暂定总价壹拾陆万玖仟元整(169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如乙方无责任事故发生且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给乙方,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3日内必须至现场按规范要求修复,维修、重新定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按规范要求修复,维修、重新定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七、违约责任:1、本协议一经签约,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任何一方无充分条件违约或毁约,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2、乙方必须按时完工的。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质量标准采购及加工,如因质量未能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如因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的,材料费、人工费均由乙方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再进行施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同延期。”签订《合同》后,某某公司向某公司分三次共计支付90万元,分别为2022年12月13日付款45万元,附言为购建材,12月14日付款50000元,用途为材料款,2023年2月16日付款40万元,用途为预付款。某公司在收到某某公司90万元后,以备用金形式转款44.9万元到刘某某个人账户。某公司在完成部分螺栓的基础预埋工程后,因无法提供钢结构产品和安排工人施工,双方于2023年4月28日在微信上进行沟通,某公司先行退款60万元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同意,并要求某公司把钢结构基础预埋螺栓工程量核算好之后,剩余的再退回给某某公司,某公司同意,但某公司至今未返还任何费用给某某公司。
另查明,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7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一、解除2022年12月8日原告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钢膜结构材料定制合同》和承诺函;二、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定做安装工程款854687元;三、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5500元;四、被告刘某某对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7民终203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对某某公司释明,如某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可另行主张。
上述事实,有被告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被告户籍和身份证复印件、《钢膜结构材料定制合同》、《承诺函》、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23)皖07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7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生效的(2023)皖07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因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遂于某某公司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双方虽未就违约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但不代表某某公司放弃追究某公司违约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一方无充分条件违约或毁约,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某某公司作为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某公司承担违约金101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某和李某某是否对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生效的(2023)皖07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某某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院对某某公司诉请刘某某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对其诉请李某某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违约金101400元;
二、被告刘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刘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