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1244号
原告:江苏久久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康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二堤口种子公司南100米89院。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久久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融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江苏久久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久久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久久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原告江苏久久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