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105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二堤口种子公司南100米89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95733077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58947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58947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