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3民初25662号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周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电器商行与被告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电器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电器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电器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1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电器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