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玉红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龙翔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城市管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龙翔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城市管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玉溪市城市管道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所查无车辆,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3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