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财保40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7年1月29日出生,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清河南路西段临沂联合纺织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李永梅,女,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李永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李永梅所有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李永梅所有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