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91民初1032号
原告: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清河南路西段临沂联合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3PYG5T。
法定代表人:刘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村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延坤,临沂高新区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晨生
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
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