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7民初2706号
原告: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工业采购中心4E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平,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号高新万达Y2栋2323室。
法定代表人:秦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然,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山东恒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西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梦圆
书 记 员 徐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