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9206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音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
原告**与被告音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