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381号
申请人深圳市津润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海工业园一区第10幢第二、三、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80964。
法定代表人杨宝龙。
委托代理人陈胜南,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喆,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音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9号楼9层(08)(朝外孵化器1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846050XN。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粤0306民初286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音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11,064.72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音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11,064.7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原查封案号:(2019)粤0306执保9699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