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音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9号楼9层(08)(朝外孵化器1056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津润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海工业园一区第10幢第二、三、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龙。
上诉人音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津润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8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购卖合同》中约定本案由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起诉方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