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927执异1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会泽县明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易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古城街道通宝路烟厂住宅区A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1345616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5月5日,异议人锦易公司对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源法院)作出的立案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锦易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一、人民法院不予对异议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及其他执行强制措施;二、不予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向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三、人民法院应立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为沧源法院作出的(2020)云0927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及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沧中院)作出的(2022)云0927民终5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会泽县明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35242.3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4月13日,昆明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22)云0103执保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在异议人单位享有的债权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现由于申请执行标的已被**法院冻结,异议人依法不得支付。异议人认为,由于执行标的已被**法院保全,沧源法院已无法执行,异议人亦无法主动履行,故执行过程中不予对异议人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并尽快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以避免异议人被列为被执行人后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和影响商业信誉。 申请执行人***、***辩称,**法院审理中的***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云0927执112号执行一案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保全的债权不应当涉及***的份额;***、***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予以执行,且份额不能低于50%。 本院查明,生效法律文书(2020)云0927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和(2022)云0927民终58号民事判决确定,异议人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35242.37元。2022年4月13日,**法院审理中的***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保全后,**法院将***、**在异议人单位的债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二年。2022年4月24日,沧源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沧源县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确定,***、***对异议人享有共同债权,异议人负有履行义务,异议人未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理中的***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经***申请后,对***、**在异议人单位的债权进行了冻结,异议人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应当在回执中对被冻结的债权权属情况进行载明,并将属于***、**共有或个人享有的部分予以协助冻结,而不应对由***、***共同享有的债权进行全额冻结,被冻结的属于***享有的债权份额,并不影响***向异议人主张履行义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受理执行***、***与异议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