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终1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会泽县明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古城街道通宝路烟厂住宅区A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1345618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上诉人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92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