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会泽县明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古城街道通宝路烟厂住宅区A区2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上诉人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927民初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锦易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2.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本案锦易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审法院直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认定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2.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沧源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与会泽县明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泽明通公司)签订的《沧源县2016年建制村通畅工程(芒来至公坎村公路)B3合同段施工协议书》,会泽明通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沧源自治县B3标段芒来至公坎村公路,由K0+000至K17+900长17.9km,***作为该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会泽明通公司的公章,现***向锦易公司(即原会泽明通公司)主张案涉路段工程款,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本案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确定由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正确,对锦易公司认为称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云南锦易千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世兰
审 判 员 张 丽
审 判 员 周付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翀
书 记 员 张茗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