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6205号
原告:***,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洲,,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举。
被告:深圳市***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洲、被告***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电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撤回对被告***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