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67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市天地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屯屯北,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副21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男,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保全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保全人长春倍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153号7楼,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吉林省融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富苑***A区1**5025、5027号房,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889号,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路58号,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吉林省乾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科技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执行的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倍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天地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吉林省乾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521863.6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8521863.6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