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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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421民催8号
申请人:浙江振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晋阳东路801号601室、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JE0Q4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振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振杨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号码:0010004121438748,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浙**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浙江振杨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29日】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振杨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振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单秀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