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1583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安县。 两原告诉讼代理人:***,吉安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8号贸易广场豪德***座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63717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904351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汉族,1954年7月17日出生,住吉安县。 被告:***,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吉安县。 被告:肖候显,汉族,1951年12月2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候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