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1583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安县。
两原告诉讼代理人:***,吉安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8号贸易广场豪德***座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863717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904351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汉族,1954年7月17日出生,住吉安县。
被告:***,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吉安县。
被告:肖候显,汉族,1951年12月2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兴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候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