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2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904351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8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2404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2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厦门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肖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