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610号
原告:昆山市三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市镇***路28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701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904351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市三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原告昆山市三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昆山市三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三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