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特4号 申请人: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068864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904351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