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7102行初1131号
原告陕西中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韦振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律廷,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中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清阁
审 判 员 李理时
审 判 员 蒋漱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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