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7102行初2459号
原告陕西中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韦振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律廷,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林松,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赫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中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汉卿
审 判 员 唐颖杰
审 判 员 齐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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