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泰安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4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兴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慧,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温泉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
原审被告:泰安市亿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宅子村。
法定代表人:苏有慧。
原审被告:燕民,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审被告:苏有慧,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上诉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安市亿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燕民、苏有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 潇
书 记 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