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689号
申请人: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安市亿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苏有慧。
被申请人:泰安市东岳液压气动元件厂,住所地泰安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投资人:苏振波。
被申请人:山东润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兴刚。
被申请人:燕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苏有慧,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亿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岳液压气动元件厂、燕民、苏有慧名下10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山东润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4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润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岱岳区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合同号××号,查封价值为4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百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崔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