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022民初1755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驼山中路3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与被告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17元,减半收取计9658.50元,由***负担9658.50元,本院退还***9658.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