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1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驼山中路3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6256F。
法定代表人:何岗忠,经理。
被申请人:李来丰,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1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青州市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来丰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青州市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来丰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州市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来丰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伊丽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鑫瑶